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0页(353字)

行政行为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作出即可成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享有行政优越权,在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单方意志表示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行为,如行政机关进行戒严、维持社会秩序、检查商品质量、查缉走私、收税等,也体现于行政机关应相对人请求进行的行为,如颁发许可证,进行社团登记,发放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不是在相对人请求下与相对人讨价还价而达成实施上述行为的协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相对人的申请,单方面决定是否满足相对人的申请。但在特定的条件下,行政行为并不总是具有单方面意志性的,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合同行为时,往往要以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为行政行为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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