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9页(309字)

选举主持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对选举的效力进行确认,并将计票结果、当选者名单予以宣布。选举结果的公布权通常由选举主持机关行使,在有些国家还设有专门负责公布选举结果的官员。公布,首先要求依法对计票结果进行确证,包括: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候选人或政党所得票数是否达到法定当选票数,选举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次投票的有效票数,各政党和候选人所得票情况,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同时公布,当选者名单。选举结果一经公布,即告一次选举结束,选举结果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定,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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