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1页(364字)

选民、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妨碍选举公正、合法进行的行为。选举中的贿赂、暴力、威胁、利诱、假冒等均是与民主的选举原则不相符的,势必影响选举的公正性、客观性。这就需要国家以法律手段来保证金钱、暴力等因素不致破坏选举进程,歪曲民意。英国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取缔选举舞弊法》(British Corrupt Practices Act),它对当时英国整肃选举的运动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美国1907年的联邦限制舞弊行为法和1940年的哈奇法(Hatch Act),都是这方面极富影响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竞选经费的筹措方式,捐助、开支的限额,以及对贿赂、暴力行为的制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选举舞弊是政治腐败的重要体现,因而对舞弊行为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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