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7页(1171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体育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和体委联合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

体育课教学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体育课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课外体育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1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1次。

体育教师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体育教师负责组织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并应当计算工作量。

组织机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长主管体育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处罚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①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②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③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④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等生活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