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2页(1047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包括城乡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于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外合资经济、中外合作经营经济和外商独资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城乡合作经济)以外,还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合经济,例如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之间的联合经济,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在多种经济形式之中,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规定着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任何一个国家的所有制结构,都是由该国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情况,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迄今为止,社会主义都是在原来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尚未充分发展的国家取得了胜利。由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发展又很不平衡,社会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尚不足以装备全体劳动者,还有必要充分利用除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把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保留并适当发展一部分私有制经济。除此以外,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业各有其优势和劣势,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不同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建立社会主义联合经济;此外还有必要利用一部分外国资本,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联合经营,即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

在我国,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作补充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是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步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单一化的状况而形成的。由于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并呈现出多种层次,客观上也要求中外合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作补充。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基本适应,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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