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2页(721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法对违反邮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65号令发布)的规定,对违反邮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有损坏邮政设施、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等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②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③单位收发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④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⑤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未经许可仿印邮票图案或者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明信片的,由邮电管理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⑥由于用户的故意,交寄的邮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处以应付邮资10倍以下罚款。⑦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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