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2页(897字)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邮政工作进行的行政管理。我国规定邮政管理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65号令发布)。

邮政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所在地区的邮政工作。市、县邮电局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各相应地区的邮政工作。

邮政管理内容 ①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③邮政企业应当为邮政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④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相应的检查、扣留、冻结通知书,并列出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具体项目,办理检查、扣留、冻结手续后,由邮政企业指派专人负责拣出,逐件登记后办理交接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检查、扣留、冻结或者查明与案件无关的邮件、汇款、储蓄存款,应当及时退还邮政企业。⑤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没收进出口国际邮递物品应当由海关作出决定,并办理手续。⑥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项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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