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狩猎鸟兽登记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1页(410字)

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8条之三规定:(1)狩猎者应向管辖该狩猎地的都道府县知事呈交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所持狩猎执照的类别,狩猎地、持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以及总理府令规定的其他事项。(2)都道府县知事在登记后应向狩猎者颁发登记证,并颁发表明已登记之徽章。(3)都道府县知事不得为下列登记申请者登记:不持狩猎执照的;已据第8条第二款规定被停止其狩猎执照的一部或全部效力,且其停效期未满的;不具备防止因狩猎发生的危险或总理府令就损害赔偿所规定的要件的。(4)登记只有附具受登记的狩猎执照的类别及狩猎地时,才有效。(5)登记的有效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翌年4月15日止。但北海道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4月15日止。(6)环境厅长官在认为为保护狩猎鸟兽的繁衍必要时,得在上两款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特殊狩猎期。(7)在非为前两款规定的狩猎期内,不得捕获狩猎鸟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