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4页(437字)

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规定,对违反有线电视系统设立规定的的行为,有线电视台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对违反有线电视节目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未获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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