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1页(378字)

派生宪法的对称。又称“创造性宪法”、“生成宪法”。在本国的革命运动或者宪政运动中产生的宪法。是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一种分类。原始宪法大体上是革命的产物,例如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都是本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但也有是自然成长的,例如英国宪法,虽然也经历了革命过程,但是它继承了世代相传的某些原始的习惯法。原始宪法的特点,一是它的产生根源于本国,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关系出发制定,反映了本国的特点,具有本国的特色,而不是以别国的宪法为基础移植过来的;二是在宪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上,还有各自的独特创新。例如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上,英国宪法创立了议会内阁制,美国宪法创立了三权分立制,前苏联宪法创立了苏维埃制,前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创立了代表团制,中国宪法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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