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5页(1155字)

《美国宪法》确立的有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公正行使权力的一项基本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有实体法上的和程序法上的两方面意义。

作为实体规则的正当法律程序,其意义主要在于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无论是国会的立法,州的立法还是行政机构制定的规章,如果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法院均可以宣告其无效。《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源于自然法的思想,它被作为实体规则广泛地运用,实际等于承认自然法高于实在法(positive law),并且法院可以适用此种自然法和以此规定人们的行为。在不同时期,美国法院在对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实体机制的解释也常常不同,甚至有相互矛盾之处,因此,其解释时常受到学术界的批评。但尽管如此,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和契约自由,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方面仍起着极大的积极作用。现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保护财产权以外的宪法权利方面亦发挥着作用。在美国,受正当法律程序实体保护的权利(right)和特权(privilege)有所不同,特权(如福利津贴、特许等)原是不受这一原则保护的。后来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使大部分特权现在也被纳入了受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保护的权利的范围。

作为程序规则的正当法律程序,其主要的内容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影响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法理论更为关注的是作为程序规则的正当法律程序。当然,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不仅限于听证,行政机关客观收集证据,合理调查等应遵守的程序规则也都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容。

行政机关基于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其内容因具体的行政活动而有所不同。在审判式听证中,当事人有如下权利:①要求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听证主持人;②在听证前得到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主要事项及相关问题;③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进行辩护;④通过对质等方式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⑤聘请代理律师;⑥要求根据听证案卷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⑦取得全部听证案卷的副本。由于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的是不完全的听证或混合式听证,而当事人的权利也往往只有上述几项中的一部分。在美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时采用的听证方式是比较灵活的,具体采用何种繁简程度的听证程序,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费用和效率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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