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5页(2452字)

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规定,我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④其他内幕交易行为。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包括:①证券发行人(简称“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着影响;②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③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④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⑤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⑥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⑦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⑧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⑨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⑩发行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⑿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⒀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⒂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⒃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⒄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⒅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⒆股票的二次发行;⒇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④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4)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25)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26)其他重大信息。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②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④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⑤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操纵市场行为 包括:①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②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③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④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⑤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⑥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⑦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 包括:①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②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③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④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⑥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⑦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⑧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⑨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⑩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 包括:①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司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④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⑤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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