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4页(790字)

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各项计划、财务预决算;②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保措施、奖惩等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③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④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⑤根据主管机关部署,民主推荐厂长人选,或者民主选举厂长报批,对主管机关任免企业行政领导人提出意见;⑥对厂长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厂长提出建议或报告上级工会;⑦授权工会主席和企业行政负责人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利于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职工团结,改善党群关系;有利于正确集中职工群众的意见,调动群众积极性,保证企业任务的实现;有利于企业领导与职工进行自我教育,提高主人翁责任感。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1988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职工代表大会制提供了法律保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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