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保证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10页(545字)

在治安管理中,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而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制度。

治安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应当立即执行。法律同时又赋予公民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行政的侵害。因此,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对所有的治安处罚均立即执行,就会使个别违法或不当的处罚决定得以实施而无法纠正。之后,该处罚决定即使被撤销,公民被侵犯的权益也难以回复或纠正。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关法规规定了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担保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实施保证金的条件有:①必须是针对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受到其他处罚的则不行。②必须是受到拘留处罚的人不愿意找担保人或者找不出担保人的。

保证金按裁决拘留的期限计算,拘留一日交纳保证金20~50元。被裁决拘留的人在提出复议或诉讼时即行交纳保证金。公安机关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填写保证金收据。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回本人。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后逃跑逾期一个月的,所交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原裁决的拘留仍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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