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6页(692字)

规范国家各类技术标准的法律。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第11号令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本法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规定需要立法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的对象、范围,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二章标准的制定,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标准的实施,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第五章附则,规定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规定,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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