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5页(2369字)

一部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法律。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1950年建国初期,中共中央曾作出《关于加强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决定》,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颁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以后,其他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写进了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条款。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民主化进程的推进,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保密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显得越来越突出,客观形势迫切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全国性法律规范,以进一步调整和加强整个保密工作。1980年4月,国家成立了以保密工作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起草小组,在《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和其他保密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保密法规,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该法从起草到颁布,历时八年,数易其稿,在1988年获得通过,并于次年正式实施。

基本内容 该法共5章35条。包括: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了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积极防范”是指保密工作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制定和完善保密法规、规章,加强保密监督,落实必要的技术和行政措施,开展广泛深入的保密教育等;“突出重点”是指保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秘密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重点确保那些一旦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秘密事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是指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工作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处理好二者关系的标准,是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①定义。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规定表明,构成国家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即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保密期限内限制接触范围。从而对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作了明确规定,把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作了原则的区分。②范围。该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的秘密事项。非此范围之内,不属国家秘密。③密级。该法第9条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同时对三个密级的确定标准作了原则规定。④保密期限。该法第14条规定,对国家秘密事项应确定保密期限,目的在于通过适时地自行解密,可以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及时得到社会的了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可以免除对涉及国家秘密逐项履行解密手续的大量工作。第三,规定了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该法第三章针对国家秘密的主要工作领域,易于造成泄密的主要渠道,分别从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对保守国家秘密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作出了原则规定。第四,该法对我国《刑法》的有关条款作了重要补充。①对泄密行为的故意与过失作了区分。《刑法》第398条对泄密犯罪的主观方面未作区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过失泄密能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保密法》第31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过失泄密属于犯罪,从而使这一问题得以明确。②解决了对涉外窃密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该法第32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规定了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该法第5、6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国家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①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②中央机关各部门对全国范围内属本业务系统的保密工作负有主管或指导的职权。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单位的日常保密工作。

意义和作用 ①《保密法》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它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这对于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感,把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制度化、法律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基本的保密制度,提出了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规范,这就更有利于克服保密观念不强,保密纪律松弛的现象,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②《保密法》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它确定了保密工作的宗旨,明确了国家秘密的含义,规定了区分各类密级的原则,以及密级变更和解除的办法,为改变以往国家秘密范围不清,密级确定混乱,秘密一经确定就“终身”不变等现象提供了法律准绳。③《保密法》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保密法》不仅规定了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还对哪些保密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哪些保密办法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制定和完善保密规定制度提供了依据,为克服中央和地方、部门和部门之间保密法规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奠定了基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