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3页(500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而制定的基本法律。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起草经过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1988年10月25日至26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告成立并开始工作。在第一次全体会议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准备工作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初步了解和研究澳门情况及澳门各界人士对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起草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工作规则,三是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它是反映澳门各界人士对起草工作意见的民间组织。1989年11月18日至20日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结构草案,并设立了五个专题小组,即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文化与社会事务专题小组,每个专题小组确定了两位召集人,这就具体转入起草条文。1991年7月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决定从1991年7月中旬到11月中旬的四个月在澳门和内地广泛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1992年3月举行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公布,再次向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征求意见。1993年1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附件与有关文件。

基本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序言、9章,共145条,还有3个附件。

序言 序言主要说明三个问题:①澳门问题的历史背景和解决,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6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我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②依据中国《宪法》第31条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③依据中国宪法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澳门的稳定与发展,保障澳门的高度自治。

总则 这一章是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重要政策作了规定,对“一国两制”的主要轮廓和内容作了勾画,可以说是“一国两制”内容的浓缩。具体内容是: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④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⑤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⑥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护私有财产权;⑦澳门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问题;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和区徽;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其内容是:①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④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⑤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法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⑥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⑦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可对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在特殊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⑧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中央授予的其他权力;⑩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⑾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⑿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叛国等行为。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规定了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的内容是:①澳门居民的概念;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④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自由;⑤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⑥宗教和信仰自由;⑦选择职业自由;⑧诉诸法律和法院的权利;⑨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⑩婚姻自由、自愿生育的权利;⑾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福利受法律保护;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⒀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⒁依法保护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尊重其习惯与文化传统;⒂保护在澳门的其他人的合法权利;⒃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政治体制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分7节规定了政治体制,其内容是:第1节行政长官,包括行政长官的地位、资格、产生、任免、职权、与立法会的相互制约以及行政会、廉政公署、审计署;第2节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主要官员的资格、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第3节立法机关,包括立法机关的产生、组成、职权、议员的资格、任期、权利与义务、立法机关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办法和职权,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和立法程序;第4节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与检察院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关系、与外国的司法互助关系;第5节市政机构,包括市政机构的性质、职权与组成;第6节公务人员,包括公务人员的资格、留用及其待遇,原有公务员制度基本不变,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还可担任有关部门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第7节宣誓效忠,包括宣誓效忠的人员和主要内容。

经济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章经济主要是规定经济方面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博彩业是澳门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澳门的一个特点,因此,写入了这一章的旅游娱乐业。考虑到机场与深水港将建成,列入了航运和民用航空的内容,现在机场已开始运营。劳工问题与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这一章也列入了劳工的内容。其他内容还有:财政税收、货币金融、对外经济贸易、自由港、单独关税地区、国际贸易协定、工商业、土地契约等。

文化和社会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规定了关于文化与社会事务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其内容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专业资格、社会服务、澳门特别行政区社团与中国其他地区有关组织的关系以及与外国有关组织的关系。

对外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规定了中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有关对外事务,包括:参加与澳门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签订协议,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关国际协定在澳门的适用问题,同外国或地区互免签证问题,在外国或地区设立官方、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外国在澳门设立官方、半官方机构的程序。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这些内容规定在第八章中,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谁,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何联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附则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章附则规定了1999年12月20日后澳门原有法律、证件、契约的继续有效问题。这些内容主要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其主要内容是:①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300人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文化、教育、专业等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人士,立法会议员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②行政长官的具体选举办法;③第一任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④2009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主要内容是:①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②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0人,由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0人,委任的议员7人,第三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2人,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0人,委任的议员7人;③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④2009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件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其中列举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等8个全国性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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