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2页(1056字)

简称“全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25年5月1日至7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其前身是于1922年5月1日至6日在广州发起并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它是全国总工会成立前的全国工会总通讯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工会代表大会,主要机构有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机关报是《工人日报》。

1840年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入侵,使大批破产农民进入外企充当工人。最早的工会组织,多是带有封建行会性质的民间秘密结社,往往掌握在绅商、官僚和封建把头手中而为中外资本家所利用。随着工人阶级觉悟不断提高,他们开始组织起争取自身政治经济利益的萌芽形态的工会组织,如1912年1月上海江南制造局的“制造工人同盟会”,湖南的“总工会”,唐山工人建立的“工党”、“公益社”等。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早期工会组织,如上海海员于1914年成立“焱益社”,1916年商务印书馆工人成立“集成同志社”、“同业工会”,天津工人于1916年11月到1917年3月间组织“工团”、“工团事务所”等组织。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在我国出现第一批现代工会组织,如1920年10月成立上海机器工会。1921年上半年先后成立上海印刷工会、纺织工会、香港中华海员工人联合会、京奉铁路唐山工会和京汉铁路长辛店工人俱乐部等。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宣告成立后,在上海成立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中国工人阶级团结战斗、创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工人阶级从革命的领导阶级转变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工会组织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阶级的群众性组织。为了反映这一历史性重大变化,于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1992年4月3日,经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由6章42条组成的第二部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性质、任务、活动准则、组织原则、基层组织,工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是我国执政党和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职工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基层民主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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