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8页(1315字)

中国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一部法律。该法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共9章54条,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保障残疾人立法,不仅是残疾人的要求和残疾人事业的需要,也是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要求。考虑到残疾人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该《残疾人保障法》宗旨是“平等”和“参与”,所遵循的原则是:①《残疾人保障法》是关于残疾人的特别法,要处理好公民的共性与残疾人群体性的关系;②《残疾人保障法》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既要解决主要问题,又要留有发展余地;③《残疾人保障法》既要体现对残疾人的照顾和扶助,又要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国力相适应,与国家的总体发展统筹考虑;④《残疾人保障法》是权益保护法与事业促进法的结合,既要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导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总则,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第二章康复,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三章教育,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在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同时,应加强残疾人的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办学形式上,应采取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相结合的方式。第四章劳动就业,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第五章文化生活,规定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第六章福利,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和渡船。第七章环境,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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