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51页(1106字)

规范我国广告活动及其管理的法律,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三章广告活动,第四章广告的审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该法主要调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该法所称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该法要求广告应当合法、真实,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内容应当有利公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各项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之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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