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7页(1015字)

规定枪支管理制度的法律。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0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除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均适用该法。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该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并由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民用枪支的具体配置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需配置民用枪支的依法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公务枪支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和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置、配备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有关情况并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该法还具体规定了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有关规定;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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