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6页(1072字)

规范气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8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4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气象探测,第三章预报与警报,第四章气象灾害防御,第五章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还具体规定了气象探测、预报与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利用、对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对有擅自发布气象预警报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拒绝、故意延播气象预报或灾害性警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邮电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传递的气象电报发生稽延或者错误,致使气象电报失效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建筑物,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非法侵占气象探测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服务产生重大失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还对“气象预报”等专业术语的含义作了解释。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军事机关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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