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8页(726字)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的武装的总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宪法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成员来自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宗旨,也是它的革命优良传统。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诞生的那天起,它就是为中国工农大众而战的革命武装力量。着名的古田会议决议明确地规定,中国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除了打仗之外,还要担负宣传、组织、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等重大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特点是实行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即实行野战军、地方军、民兵“三位一体”的武装力量体制,野战军包括陆军野战部队、海军、空军和第二炮兵,执行全国机动作战任务;地方军包括守备部队、边防部队、警备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及其他地区性武装,执行地区性作战任务;民兵包括人防部队,执行保卫地方,支援、配合和补充军队作战的任务。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是一个统一的战斗整体。野战军、地方军是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骨干,而野战军又是其中的主力,民兵则是三结合武装力量的基础。三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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