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2页(346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审理不服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对中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上诉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现在没有中级法院,而设立有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审理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在起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曾有较多的意见建议将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合一设置,合一法院的全会作为终审法院运作,合一法院的分庭作为一级审判机构。这一建议的目的在于:澳门地小人少,不需要设立层次过多的法院结构。这种意见虽然有其合理性,但由于意见过于具体,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留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后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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