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6页(752字)

亦称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的对称。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分配的一种制度。

一般认为,中央集权制多适用于单一制国家,视全国为一个行使立法、行政、司法各权之单位,中央是国家权力的总汇,地方仅是中央的分支,地方政府的设立事宜属于中央政府的权限,中央对地方有监督、指挥权,地方政府的决定须和中央保持一致,中央有变更或撤销地方政府决定之权。中国封建社会,从秦朝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到清王朝灭亡时至一直实行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其后,在中国国民党政府连续实行长达22年的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中央集权制的统治。西欧许多国家,自15世纪开始到16世纪初,逐步形成中央集权制,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要求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经济生活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集中。无论在单一制的还是在联邦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垄断集团控制的中央政府手里。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地方政府统一服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领导人不论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还是经地方选举产生的,都受中央政府的指导和监督,按中央政府的法律、法令、命令和指示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前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划分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方面发挥“两个积极性”。按照宪法的规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原则,国家权力集中掌握在人民代表大会手里,全国性事务由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地方性事务由地方人大作出决定,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分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项制度,既发扬了民主集中制的优点,又避免了中央集权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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