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8页(2373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最高一级审判权的法院。分别建立于1997年、1999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政务专题小组于1995年5月提出1997年7月1日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八点意见,这八点意见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拟定的,1995年6月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以此八点意见为基础达成组建终审法院的协议,这八点意见的内容是:

①组建终审法院的指导原则。组建终审法院应遵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原则。

②终审法院及终审法院审判庭的组成。终审法院由4名常设法官组成,其中1名为首席法官。另外设非常设法官若干名,非常设法官分为非常设香港法官和非常设海外法官(指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总人数不超过30人。非常设香港法官和非常设海外法官各备有一份名单。终审法院常设法官的人数将来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组成审判庭,审判庭由5名法官组成,4名常设法官均参加审判,另1名由首席法官根据案情需要从非常设法官中挑选。如常设法官中有人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应由首席法官从非常设香港法官名单中挑选法官替补。审判庭由首席法官或首席法官指定的常设法官担任庭长。

③法官的资格。终审法院常设法官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官或在香港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中挑选;但在组建终审法院时,可将挑选范围扩大到已退休的原港英最高法院法官。非常设法官从已退休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现职或已退休的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已退休的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在香港执业10年以上的大律师,或者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现任法官或退休法官中挑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④法官的任命及程序。终审法院法官由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独立委员会取名为“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从香港当地法官、法律界和其他方面知名人士中委任产生。在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终审法院法官可在征得临时立法会的同意后任命。

⑤法官的任期的免职、辞职程序。终审法院常设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常设法官的任期到正常退休年龄届满为止;但行政长官可根据需要将其任期延续,延续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续期为3年。鉴于终审法院组建时可能人手短缺,行政长官也可任命年龄超过65岁的人士出任终审法院常设法官,任期3年。非常设法官采取任期制,每次任期3年,期满后,由行政长官决定是否将其延期,延期次数不限。终审法院法官的任期延续,由行政长官根据首席法官的推荐作出决定。终审法院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由行政长官根据其任命的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上述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还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法官可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行政长官而辞职。

⑥终审法院的管辖权。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审判机关。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外,对其他各类上诉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时,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对终审法院具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需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作出终局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在引用该条款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⑦诉讼程序。参照香港的现行做法,通过立法、附属立法或其他方式,对终审法院的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⑧组建终审法院的程序。终审法院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设立。在候任行政长官产生后,由候任行政长官委任产生候任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由候任行政长官根据该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在征得候任的临时立法会的同意后任命候任的终审法院法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了规定,并且指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终审法院院长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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