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2页(1038字)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专利的申请、授予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等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进行的裁决活动。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专利局内部设立的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专门对有关专利纠纷进行裁决的机构,由专利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专利争议进行裁决:①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行政争议;②专利权人对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争议;③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的有关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必须在收到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上述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或者宣告无效,应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指定请求人在限期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或宣告无效请求视为未提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提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请求人,限期其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依法进行审查以后,作出授予撤销、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和宣告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另外,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关于使用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进行裁决。专利局应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裁决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专利权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实施强制许可人不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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