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9页(488字)

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其对各种情况的判断、裁量,在内容和方式上有所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根据法治原则,行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不拥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因为行政活动所涉及到的社会情况复杂多样,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得再详细也无法穷尽。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地行使其职能。自由裁量行为的主要特点有:①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虽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但这种约束较之羁束行政行为而言,有一定的斟酌、选择的范围和余地。②行政主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主观意志,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事件的特定条件,经过其理性判断,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院审查的标准之一是该行为是否超越法定的范围或幅度,行政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幅度,法院可认定其违法而加以撤销。④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正原则,否则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样可为法院以其违法而撤销,或以其显失公正而加以变更(目前法院变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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