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9页(1402字)

又称人身罚。有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处罚。自由罚直接影响到被处罚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是最为严厉的一类行政处罚。从法律的规定看,目前有两种行政处罚形式属于自由罚,即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由于自由罚是以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为内容的,因此法律、法规对自由罚的设定、实施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自由罚。自由罚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实施,其中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劳动教养只能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实施自由罚。公安机关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也不得将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实施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法律对自由罚的适用条件一般均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为被处罚人设有较为完善的救济途径,被处罚人对拘留和劳动教养的处罚决定不服,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实施的限制其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的一种自由罚形式。对公民实施行政拘留的前提是公民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拘留。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期限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15天。由于拘留是一种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影响到公民基本人身权益的行政处罚形式,法律对这种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形式;实施拘留处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作为一种处罚形式的行政拘留不同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拘留,后者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

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对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或者触犯刑律,但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定期限内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一种处罚形式。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劳动教养的实施机关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的最长期限一般是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将劳动教养规定为一种处罚形式,但是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劳动教养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0年重新公布)及其补充规定、1982年国务院批转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①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③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④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从实践中的做法看,劳动教养的对象较为宽泛,缺乏严格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规定,有些法规、规章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有待于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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