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0页(753字)

对进出口货物除少数项目外,一般都豁免关税和不加管制的港口。自由港还包括贸易自由、汇兑自由和企业经营自由等内容。自由贸易为一方面支持国际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对于外贸尽量减少干预和限制。由于贸易进出口自由,因此商品充裕,价格比较低廉,有利于出口和加工、吸引各地游客,赚取无形收入。汇兑自由即不实行外汇管制,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可以自由买卖,进出口不受限制,资金来去自由,盈利可以随时调走。企业经营自由即对外来投资或本地企业没有不同的优惠或者歧视,都一视同仁,都适用自由竞争的原则,应交税款包括利得税和薪俸税,所有外资企业及其人员与本地企业及其人员的税率都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的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实行贸易自由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1842年英国占领香港,即宣布香港为自由港,一直保持到今天。在19世纪,香港是一个经营转口业务并以大陆为主要对象的自由港,到20世纪初期,建立了船舶修造和绳缆业等工业,但仍是为转口货运服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香港的经济迅速发展。到1950年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对中国实行禁运、封锁,香港的自由港地位受到严重打击,香港的转口贸易出现新的形式,转向以贸易为主,发展了房地产、建筑、旅游、金融、加工工业等多元化经济,70年代金融业进一步发展,开始走向国际化,80年代工业向高技术和更加精密的领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和贸易中心之一。香港经济的繁荣与其长期一贯保持自由港的地位是分不开的。澳门自葡萄牙16世纪中叶逐步占领后,葡萄牙于1845年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允许外国商船自由来澳贸易。由于推行自由港的政策,澳门的经济也获得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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