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2页(562字)

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选择信仰某一教派的自由,有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重要自由权之一。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两层含义:①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②礼拜自由,即教徒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不受干涉。为切实保障该项自由,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也要变革:①宗教与国家分离,不规定国教;②宗教与政治法律分离,公民不得因信教或不信教而受到法律上的歧视或优待;③宗教与教育分离,在独立学校中不应设立宗教课程,不得强迫学生作宗教礼拜;④国家对一切宗教派别和宗教团体平等对待。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根据该宪法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指的是: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仰宗教而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仰宗教而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或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公民不因信仰或不信仰宗教而受法律上的歧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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