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42页(1201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 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

共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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