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76页(788字)

香港原有法律中下列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1.《受托人(香港政府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77章);

2.《英国法律应用条例》(香港法例第88章);

3.《英国以外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0章);

4.《华人引渡条例》(香港法例第235章);

5.《香港徽帜(保护)条例》(香港法例第315章);

6.《国防部大臣(产业承继)条例》(香港法例第193章);

7.《皇家香港军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99章);

8.《强制服役条例》(香港法例第246章);

9.《陆军及皇家空军法律服务处条例》(香港法例第286章);

10.《英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186章);

11.《1981年英国国籍法(相应修订)条例》(香港法例第373章);

12.《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67章);

13.《立法局(选举规定)条例》(香港法例第381章);

14.《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香港法例第4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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