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658页(4440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专利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7年以来,专利法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科技交流和经贸往来,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到今年4月底为止,中国专利局已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3万余件(平均每年增长24%),其中国内申请近20万件,批准8万余件;国外申请3万余件,批准1万余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66个。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仅据1991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86个项目的统计,就已新增产值75亿元,新增利税22.4亿元,创汇1.2亿美元。
同时,由于在制定专利法时缺乏实践经验,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用日益显着,专利法国际协调活动日益频繁。我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1年6月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的补充条约召开了第一阶段的外交大会。当前,我国已在积极争取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并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1992年1月中美政府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为了使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并且履行我国已经对外承诺的义务,也需要对专利法的部分规定作相应的修改。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贯彻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方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专利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从1988年开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国专利局曾于1989年10月、1991年9月和1992年4月三次将专利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之后,又与国务院法制局反复研究和论证,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二、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只是对这些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这次修改,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上述产品也可以授予专利权。
关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目前,我国化学工业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为了振兴化学工业,推进化工技术进步,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走创新的发展道路,鼓励化工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外商投资和转让新技术,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是必要的。当然,对化学物质给予专利保护,当前也有不利的一面。但是,从长远和全局看,给化学物质以专利保护,利大于弊,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化学工业的水平。
关于对药品的保护,特别是对西药的保护,与对化学物质的保护情况大体相似。但是,对中药的保护,情况有所不同。我国有丰富的中药资源,有运用中药防治疾病的悠久历史,有系统的中药理论和经验。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可以鼓励从中药资源中开发新药并取代部分西药,这对充分发挥我国的传统优势,尽快走上自主开发的道路,进一步增强中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中西医结合是我国医疗保健制度的重要方针,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有利于中西医更好地结合,提高我国制药工业和医疗技术的整体水平。
关于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保护,问题比较少。一方面,我国有自己独特的饮食文化,不少中国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需要专利保护。另一方面,新的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专利产品只占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很小部分,而且人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非专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来代替专利产品。再有,在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中,与食品有关的申请数量并不多,大约只占化学方法专利申请总量的1/10,而且80%是国内申请。此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食品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因此,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不仅不会对我国人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会提高我国食品工业的技术水平。
(二)延长专利权的期限
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届满可以申请续展3年。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8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在10年左右。然而,有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例如药品、化学物质及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发明,开发和研究的经费高,产品正式投放市场前,还要按照规定办理试验、登记、核准等手续,花费时间较长,由授予发明专利权到产品进入市场,专利权期限往往已经过去了好几年,甚至10年之久,发明专利权人没有足够的期限回收开发与研制所耗费的巨大投资。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技术领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利于这些技术领域科技水平的提高。因此,适当延长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仅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引进。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确定为8年,取消续展手续,将给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带来方便。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10年,可以鼓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改变我国产品外观设计的落后状态,增强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增加对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把进口专利产品作为专利权的一项内容。现行专利法对此未作规定,这对专利权的保护是不够充分的。因此,草案对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这就是说,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果不作这样的补充规定,进口的专利产品流入市场后,虽然从理论上讲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对专利产品销售权的保护提起诉讼,但是分散零售,难于控制。增加对进口专利产品的保护,可以消除外国专利权人的疑虑。
(四)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方法专利,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仅规定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提供保护是不充分的,因为专利方法是否已经被人使用,比较难于发现,也难于证明。另外,第三人可以在没有对专利方法给予保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专利方法,然后把依该方法生产的产品输入我国销售或者使用,专利权人虽然在我国享有方法专利保护,但因对该方法专利的保护不能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就不能请求对这类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采取措施。为了使方法专利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草案对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补充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销售或者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五)重新规定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现行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在我国制造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如果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的,专利局就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与国际条约相协调,草案删去了现行专利法的上述规定,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条件。
(六)增设本国优先权
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只规定了外国专利申请人先在外国提出申请后到我国提出申请的,享有优先权。这次修改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申请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都享有优先权。此外,草案还补充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即: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样规定,申请人就可以在优先权期间内进一步完善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将发明与实用新型相互转换。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专利法也有本国优先权的规定或者类似的优惠规定。
(七)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
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授权以前设有异议程序,旨在给公众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以帮助专利局纠正审查工作中的差错,防止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实践结果,公众提出异议的数量很小,而大多数已公告的专利申请却要推迟至少三个月才能授权,这段时间申请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看,这种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是被禁止的。因此,草案删去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规定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即授予专利权。同时,为了纠正可能出现的失误,草案又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三、关于过渡条款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外国修订专利法的经验,过渡条款采用实体权利与程序分离的方案。就实体权利而言,在修正案施行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一律适用专利法修改以前的规定。就程序而言,在修正案施行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尚未按照专利法修改前规定的程序公告的,其专利权的批准、撤销和宣告无效的程序适用修正案的规定。这样规定,既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专利文件的管理,又兼顾了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我的说明完了,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