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176页(699字)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四十九条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条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