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意见的汇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592页(1060字)

这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传染病法(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这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2月18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本法的名称,比较多的委员主张改为传染病防治法,法律委员会同意这样修改。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修改稿第二条修改为:“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2月18日修改稿第二条)

三、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有些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在群众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2月18日修改稿第九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应当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疫情。因此,建议将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2月18日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五、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对传染病病人尸体的火化、解剖作了规定。有些委员提出,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人死后不实行火化,应当照顾这种风俗习惯。因此,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2月18日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有些委员提出,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性病而故意传播给他人的,要规定刑事处罚。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意见很重要。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这类问题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何规定刑罚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本法暂不作规定,可以在修改刑法时一并研究解决。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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