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会会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4页(208字)
台湾《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第4章会员及组织中规定,凡在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合乎本通则规定的受益人,均为会员,有享受水利设施及其他法令或该会章程应享受的权利,同时负担缴纳会费及法令,会章程规定的应尽义务。根据规定,会员资格为:(1)公有耕地的管理机构或使用机构的代表人;(2)私有耕地的所有权人或典权人;(3)公有或私有耕地的承租人或永佃权人;(4)其他受益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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