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概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98页(12129字)
(一)火灾保险的概念
火灾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主要危险。传统的火灾保险最初是指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而进行施救,抢救所造成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已扩展到其他多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是指能自由移动而不改变其性质、形状的财产,如工厂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商店的商品,居民住宅内的家具、衣物、家用电器等。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如房屋、建筑物以及类似的固定资产。
(二)火灾保险的发展
保险学者普遍认为,火灾保险真正兴起是自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以后。从1667年尼古拉斯·巴蓬(有“现代保险之父”之称)在英国伦敦开设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算起,火灾保险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从保险标的看,最初的火灾保险只承保不动产,即房屋、建筑物,后来又逐步扩大到动产。目前,火灾保险的标的不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且还包括与标的有关的利益,如预期利益和租金收入等。从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来看,开始的火灾保险只承保单一的火灾危险,而且还只保火灾危险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保,后来又逐步扩展到与火灾相关的爆炸、闪电及雷击。进入现代社会后,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即扩展到包括火灾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既可以批单或附加保单形式承保地震,地陷、洪水、暴风、暴雨、雪灾、崖崩、泥石流等,也可承保盗窃险、机损险、战争险等;既可承保直接损失,也可承保间接损失,如营业中断损失、连带营业中断损失、租金损失等。从保险费率的厘定看,开始的火灾保险虽然也采取按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分类定费,但分类比较简单,而且费率都比较高;现代火灾保险的定费则采用更加科学的分类方法,运用现代统计原理,对标的损失率进行科学计算,确定合理的费率。从火灾保险的承保能力看,开始的火灾保险承保能力很低,保额较高的标的要找几家保险公司投保,随着再保险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保险人之间相互分摊风险,承保能力大大提高,不论多大的风险,都可以先由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办理分保。从赔偿范围看,开始的火灾保险一般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现在的赔偿范围还包括施救费用等。从火灾保险单看,开始时各个保险人的条款不尽相同,从1873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推出第一份火灾标准保单后,各国纷纷仿效,从而减少了损失理赔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现在火灾保险一般都使用标准保单承保。
(三)标准火灾保险单
标准火灾保险单是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规范化保险单,尽管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的格式和标准火灾保险单有些出入,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内容还是以标准火灾保险单为依据进行设计的。最早的标准火灾保险单源于英国。在早期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以火灾为基本责任的保险业务为主,由于每个保险公司承保火灾保险业务所开具的保险单各不相同,既不利于政府对于保险业进行监管,也不利于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的质量进行比较和选择,而且更不利于在国际间开展业务。19世纪初,英国保险业推出了标准火灾保险单,并且迅速为英国及英属殖民地和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保险公司从事火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单样本。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和日本也推出了适合本地区保险市场的标准火灾保险单。
标准火灾保险单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符合国际保险市场的业务惯例和经营需要,可以被大多数的保险人所采用,并且为大多数的被保险人所接受;
2.规定的保险财产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责任免除的范围适用于多数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下的物质标的的风险转嫁的要求,具有较好的通用性和适应性;
3.保险单设计应规范化,使不同司法管辖制度下的国家和地区对于标准火灾保险单中的法律意义和专业术语的理解或解释基本上趋于一致。
标准火险单是学习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的范本,现以纽约标准火险单为例作以介绍。纽约标准火险单现为美国46个州所采用,制订于1943年,其余4个州有自己的标准火险单,但它们的基本内容与纽约标准火险单相同。纽约标准火险单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并不完整的合同,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后才能使用,从而使火灾保险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能加入到标准火险单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多达200余种,这是因为各种财产具有不同特点,个人和企业对火灾保险的需要也不相同。下面简述标准火险单的基本内容。
1.声明事项
声明事项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保险财产的说明(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城市消防级别等)。险保财产坐落场所、保险责任范围、共同保险比例、保险金额、免赔额、费率、保险费、附属保单的编号、抵押条款的说明等。“抵押条款的说明”是说明受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可保利益的。
2.保险事项
保险事项包括以下条款:
(1)对价
保险合同双方的对价是一个有效合同的必要条件。保险人的对价是承诺赔偿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交付第一次保险费和接受保险条款的规定。
(2)保险期限
标准火险单的保险期限可以为一年、二年、三年,最长为五年,也可以短于一年,但一般是一年期。保险的起讫时间是财产所在地的标准时的下午12点零1分。英国标准火险单的责任起讫时间为16点整。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名的被保险人是个人、公司等,其法定代理人是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把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作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防止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等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
(4)对赔偿的限制
对赔偿设有六种限制:
①保险单面额。它是赔偿的最高限额,适用于一次全部损失赔偿。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多次损失,保险单面额不因损失赔偿而减少,标准火险单的大多数附属保单均有此规定。
②实际现金价值。赔偿的根据是损失发生当时受损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标准火险单没有对实际现金价值下定义,保险公司和法院一般把它解释为“重置成本减去折旧”。
③修理或置换财产。保险人有权选择修理或置换受损财产的赔偿方式。
④保险人对由建筑法令造成的修理或重置费用的增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一限制可以使用批单取消。
⑤保险人对于营业或生产中断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换言之,标准火险单只负责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
⑥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保险利益的赔偿。如果保险赔款高于保险利益,保险人既不会多赔,也不会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5)保险责任
标准火险单只承保三种原因损失:火灾、雷电和搬迁财产的损失。搬迁财产的损失是指发生火灾后为了避免财产进一步遭受损失而搬迁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从着火的住宅内把家具搬到户外,接着遭受雨淋或偷窃损失。但是,对搬迁财产的损失有时间限制。
标准火险单没有对火灾下定义,但许多法院作了解释,火灾必须符合二项条件:一是必须有火焰伴随的燃烧,因此没有火焰出现的烤焦、烫损等得不到赔偿。二是必须是敌意之火,即越出其正常范围的火,友善之火则是故意点燃并在一定范围内燃烧的火,如壁炉内的火,它不构成火灾,但友善之火越出其正常范围会变成敌意之火,如乱丢烟头引起火灾。
(6)保险单转让
未经保险人书面认可,标准火险单不能转让给他人,此项条款使保险人能选择被保险人,以避免道德危险因素发生。
3.条件和除外事项
这部分包括以下条款:
(1)隐瞒和欺骗
关于隐瞒和欺骗的条款体现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如果被保险人隐瞒了重要事实或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除外或不保财产
除外或不保财产包括账册、票据、货币、契约、债据和证券。除非在保险单中作了特别约定,否则手稿和金银也属除外财产。
(3)除外的损失原因
除外的损失原因包括敌方攻击、入侵、骚乱、起义、内战、篡权、行政当局的命令、被保险人施救时的疏忽、偷窃。但是,行政当局为了阻止火灾蔓延命令破坏的保险财产属于保险责任。
(4)其他保险
标准火险单一般允许对所保财产可以与其他保险单同时承保,但保险人也有权禁止这样做,或者使批单限制其他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以防止超额保险。对同一财产有不同可保利益的人可以同时投保,如抵押人和受押人。
(5)保险中止或限制
中止或限制保险的条件有以下三种:
①危险大量增加。例如,某人投保了住宅火灾保险,以后在地下室内开办了一家小的油漆工厂,这就改变了保险人原承担风险的基本特点,保险即可中止,但当增加的危险消除后,保险将自动复效。
②建筑物无人居住或占用连续超过60天以后所发生的损失。这是因为空房的损失概率较高,容易发生纵火案,也容易使部分损失变为全部损失。当恢复居住或占用后,保险也将自动复效。
③对骚乱和爆炸造成的损失不赔,但赔偿由此引起的火灾损失,对火灾引起的骚乱和爆炸,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为火灾是损失的近因。
(6)其他损失原因、保险标的和附加条款
这些条款允许把其他损失原因、保险标的和附加条款加入到标准火险单中,通过使用附属保单和批单来实现。
(7)弃权条款
该条款规定,除非保险单附有书面证书,否则保险人不放弃任何保险条款。保险代理人和理赔人员在口头上放弃保险条款是无效的。
(8)解约
保险合同双方都能解除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要求解约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表退还保险费。在保险人要求解约的情况下,必须提前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按比例退还保险费。
(9)受押人的利益和义务
受押人通常是储蓄和放款协会、商业银行和其他放款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向抵押人发放购买房地产的贷款,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担保品遭受损失,它们可能得不到贷款偿还。为了保护受押人的利益,标准抵押条款规定了受押人有以下权利:
①不论被保险人(抵押人)是否违反保险条款,受押人都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②受押人收到保险人解约通知到解约生效的间隔期要比被保险人的期限长。
③尽管受押人不交付保险费,但也有根据保险单条件对保险人的诉讼权利。
作为赋予上述权利的交换条件,受押人负有下列义务:
①通知保险人有关财产所有权,居住情况的变化以及危险增加情况。
②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交付保险费,受押人应代交。
③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提供损失证明,受押人要代办。
④当保险人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时,仍要向受押人赔偿,但受押人要向保险人移交求偿权,由保险人向抵押人追偿。
(10)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每家保险公司按各自的保险金额与总的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11)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情况下的义务
被保险人要得到损失赔偿,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①被保险人必须立即给予保险公司损失的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
②被保险人应对保险财产进行施救,以免损失加重,并把受损财产和未受损财产分开,加以整理。
③被保险人必须在损失发生后的60天内填具损失证明单。其内容包括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原因、财产的权益、受损和未受损财产的清单、索赔金额等。如需要的话,保险人可查阅被保险人的账册、账单、发票等有关记录。
(12)损失鉴定条款
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或损失金额有争议时,就要使用这一条款,损失鉴定类似于仲裁,由每方选择一个合格的、无利害关系的鉴定人,然后再由这二位鉴定人选择一个仲裁人,如果这二个鉴定人在15天内仍没有确定仲裁人,法院将会任命一个仲裁人。这三个人中任何二个人达成协议对保险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每方向自己选择的鉴定人付费,鉴定费用和仲裁人的报酬由保险双方平均分摊。使用这一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13)保险公司的赔偿选择权
保险公司有权选择以现金、修理、重建或置换等方式赔偿损失。
(14)委付
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原有财产而要求保险人赔偿,虽然保险人可以根据约定价值收取部分或全部损余财产,但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人做出委付的决定。
(15)赔偿时间
保险人必须在收到损失证明单后的60天内赔偿损失。
(16)诉讼
关于财产实际现金价值或损失金额的诉讼,必须先经过损失鉴定程序。
(17)代位求偿权
如果损失是第三者过失造成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移交求偿权,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赔偿金额为限。
(四)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各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不同,标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保险责任也有所区别。根据在国际保险市场中有一定影响的标准火灾保险单来看,承保的基本责任为火灾、爆炸和雷电。火灾、爆炸和雷电对于财产造成的破坏是坐落在任何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下的财产都不能避免的客观危险,从保险人的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三种危险对于任何保险人都属于可保危险的范畴,而且这三种危险经常相互联系,爆炸和雷电可能引起火灾,火灾和雷电又可能形成爆炸。因此,标准火灾保险单都将火灾、爆炸和雷电作为三项基本责任之一。英国的标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基本危险有三种:(1)火灾;(2)雷击;(3)爆炸。其中爆炸仅限于家用锅炉的爆炸,即不属于煤气工厂、生产性建筑物内的家用照明或取暖用的煤气在室内发生的爆炸。日本的标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基本危险同英国的标准火灾保险单完全一致。美国纽约标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基本危险为火灾、雷击和受火灾和雷击威胁时向屋外搬移财产的损失。
1.火灾及相关危险
(1)英国对火灾的解释
英国在解释火灾时,认为构成火灾要具备三个条件:(1)点燃并有燃烧现象。如草堆发热自燃而并没有点燃,物体烤焦而并没有燃烧,均不属火灾。(2)属于意外事故。如焚烧垃圾堆,是有意行为,不是意外,也不属火灾。(3)烧了不应烧的东西。如煤炭在火炉里燃烧,它是应该烧的东西,故不属于火灾。英国对火灾的上述解释与英国的一个判例有关。1941年的一个诉讼案中,被保险人在火炉里故意藏了一堆贵重物品,后来在生火炉时忘记了这件事,所藏物品被烧毁。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以该物品被烧毁属故意点燃之火所致而拒赔。被保险人不服,上告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贵重物品与火接触属意外事故,而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事故,保险人应予赔偿。从此以后,凡属意外的火焚就属火灾范围。
(2)美国对火灾的解释
美国认为构成火灾应具备三个条件:①有热有光发出火焰;②须为“恶意之火”所造成;③须不属于保单除外不保的范围。美国普通法中把火分为“善意之火”和“恶意之火”两种。为了一定目的,在一定范围内故意点燃的有用之火即为善意之火,而越出一定的范围,在不该燃烧的地方燃烧的火,就称为恶意之火。一般火灾保险所保之火是指恶意之火,如财物意外落入炉中烧毁时,为善意之火,不属承保的火灾范围。但烟头落入地毯时,地毯烧了一个洞,这时,点燃香烟的善意之火即转成恶意之火,应属火灾范围。
比较英美两国法院对构成火灾损失条件的解释,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关于火灾的解释,其范围要比英国的窄,即仅限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其次,美国将火分为“恶意之火”和“善意之火”,且在一定条件下,“善意之火”可以转化为“恶意之火”。从这一意义上看,英、美两国的观点又是一致的。
(3)我国对火灾的解释
火灾责任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行为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限定火灾的形成范围,以避免道德危险,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①燃烧现象的存在,即有热量的散发、光的形成和火焰的产生,而热、光、火焰必须同时存在,则燃烧现象才能成立;②在偶然和意外的情况下产生的燃烧现象,即燃烧现象是由偶然和意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有意识或有目的的的行为所产生的燃烧现象则不属于火灾的范围;③失去控制和有蔓延扩大趋势的燃烧现象,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燃烧现象处于失去控制的状态,并且由于失去控制,这种燃烧现象有扩大和蔓延的趋势。所以因烘、烤、烙、烫造成财产的焦糊或变质,如果在既没有形成燃烧现象,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的情况下,则不属于火灾责任;反之,如果由于焦糊或变质中的财产出现了燃烧现象,并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则属于火灾责任的范围。在日常生活中,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碰线、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的毁损,不属于火灾责任;但是,如果这些原因引起了电路的燃烧,并且失去了控制,有蔓延和扩大的趋势,则构成了火灾责任。
2.爆炸
爆炸责任是由于物质在物理原因和化学原因的作用下,物质结构的温度和压力急剧升高所形成的能量释放现象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爆炸分为两种情况:
(1)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变为气体或气体膨胀所形成的压力急剧增加,并超出容器的压力极限而产生的爆炸现象,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的爆炸等;
(2)化学性爆炸,是指由于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所释放的压力很大的热和气体的高速释放而产生的爆炸现象,如火药、粉尘、可燃气体、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对于爆炸现象,必须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如密封容器本身的瑕疵、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爆炸,不属于保险业务中的爆炸责任;同样,轮胎破裂、密封容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所形成的爆炸,如电子管、显像管、热水瓶胆、灯泡的爆裂也不属于爆炸责任的范围。所以,保险人承保的爆炸责任限于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容器设备在非负压条件下产生的爆炸现象对于容器设备本身及其周围财产的破坏。我国的《财产保险单》不承保锅炉本身爆炸的损失。
3.雷电
雷电责任是指由于雷击现象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雷击为积雨云导所产生的放电现象。这种放电现象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雷击,是指由于雷电在放电过程中直接击中财产所造成的破坏;(2)感应雷击,是指由于雷电在放电过程中所形成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地面导体产生高电位电弧引起的火灾损失或对于使用过程中的电器设备造成的破坏。由于雷电是自然界产生的破坏现象,它所引起的危险基本属于纯粹危险的范畴,所以保险人通常承保雷电责任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自然灾害
(1)飓风、台风、龙卷风。飓风责任是指夏秋之交所出现的风力等级超过9级并伴有暴雨形成而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台风责任是指夏秋之际由于热带气旋的作用发生在北太平洋西部地区直径约200~1000公里的空气漩涡所形成的、风力等级超过8级的风暴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龙卷风责任是指平均最大风速为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超过100米/秒以上的范围小、时间短的猛烈旋风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2)风险、暴雨、洪水。风暴责任是指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等级超过8级的大风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破坏。暴雨责任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超过16毫米,或者连续12小时总降雨量超过30毫米,或者连续24小时总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雨水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洪水责任是指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的损失。由于规律性的涨潮、自动喷淋设施漏水、常年平均地下水位线下的渗水、水管漏水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同样,对于堆放在露天、简易篷布下的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洪水损失,除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洪水责任的范围。
(3)冰雹。冰雹责任是指由于冰雹降落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4)地崩、山崩、雪崩。地崩责任是指由于地表结构的塌陷所形成的地层裂痕对于地面上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山崩责任是指陡坡上的大块岩石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落而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雪崩责任是指山地大量积雪突然崩落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5)火山爆发。保险人承保的这项责任是指在一种强烈的火山活动过程中,其所喷出的各类集块岩、火山弹岩及火山角烁岩等物质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6)地面下陷下沉。这项责任是指地壳由于自然变异,或者地层收缩而形成的突然塌陷现象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这项责任还扩展到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因地下孔穴、矿穴所出现的地面突然塌陷对于保险标的所成的损失。但是,由于地基基础不牢固或未按照建筑施工要求所导致的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和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破坏均不属于该项责任。
5.意外事故
(1)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这项责任是在空中飞行或运行过程中的飞机、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突然发生的坠落现象对于陆地上的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如飞机坠毁、飞机部件坠落、陨石坠落。飞行物体落下、吊车、行车在运行中发生的物体坠落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破坏都属于这项保险责任的范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开凿或爆破而出现的石方、石块、土方飞扬、坍塌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则需要分清工程施工单位与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关系,如果工程施工单位并非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仍然属于这项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先履行赔偿义务,然后向第三者进行追偿;反之,如果施工单位和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为同一法人,则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2)水箱、水管爆裂。这项责任是指由于内部压力增加而发生的水箱和水管的爆裂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水箱和水管的爆裂现象必须分清爆裂形成的原因,凡是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供水系统中的水箱和水管的爆裂,以及由于锈蚀引起的水箱和水管的爆裂均不属于保险责任。由于供水系统的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水箱和水管的爆裂,保险人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承担保险标的的损失。
(3)破坏性地震。这项责任是指符合政府承认的、地震监控部门认定的震级和烈度的地震的发生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破坏性地震通常属于巨灾风险,一般作为标准火灾保险单项下的特约责任。
(4)盗窃。这项责任是指由于抢劫、偷窃或使用暴力侵入保险财产的存放处所而对于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或破坏。由于盗窃行为是由于人为的故意因素所致,风险因素相对比较复杂。因此,这项责任通常要采取特约承保的方式。同时,除了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的财产外,通常不包括必须在标准火灾保险单项下特约承保的保险财产。
(五)火灾保险的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动;
2.核辐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堆放在露天、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
6.因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变质、霉烂、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与按制度规定的正常损耗;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其中除外责任1、2、3属于绝对责任免除项目,任何险种的保险业务中都不予承保;除外责任4、5、6、7则属于相对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