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收入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308页(5634字)

财务收入是银行在经营融资及其他服务业务中获得的各种收益,它是盈利的重要来源,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商业银行的财务收入核算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收入的核算

1.利息收入的明细科目

利息收入是银行发放各类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是银行财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利息收入”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短期贷款利息收入;②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③抵押贷款利息收入;④质押贷款利息收入;⑤担保贷款利息收入;⑥贴现利息收入;⑦逾期贷款加息收入;⑧贷款罚息收入等。

2.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1)当期收到利息的核算。

银行在计息当期划收利息时,填制有关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单位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2)计提应收利息的核算。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银行本期应收取的利息,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季度计提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各项贷款,无论是实行定期结息,还是利随本清,除有特殊规定外,一律以每季末月的20日为应收利息的计提日。计提应收利息时,编制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

贷:应收利息

(3)欠息的核算。

收息日,发生单位欠息,应按规定在表外科目反映为:

收:未收贷款利息

另外,欠息还应按原贷款利率按季计算复利,列表外科目核算,并发给欠息单位复利通知单。计提复利的会计分录与计提应收利息相同,表外核算也与欠息同。

实际收回未收贷款利息及复利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

贷:应收利息(已计提的利息)

利息收入(未计息部分)——××贷款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未收贷款利息

(4)应收而收不回的利息的核算。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提应收利息,但应列表外科目核算。应收利息中因欠息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利息账款,或者因欠息人逾期未履行付息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利息而造成的坏账损失,经批准核销的,填制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借方传票作“坏账准备”科目的转账传票,批准文件作附件,贷方传票作“应收利息”科目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利息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未收贷款利息

已核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根据有关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坏账准备

同时,借:活期贷款——××单位

贷:应收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核算

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明细科目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资金往来而形成的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缴存存款利息收入;②中央银行往来利息收入;③同业往来利息收入;④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⑤省辖联行往来利息收入;⑥全国联行往来利息收入;⑦其他往来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账务处理

(1)定期计收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核算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按季定期结息,考虑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稳定可靠,无坏账损失的风险,为便于操作,对定期计收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都作变通处理,不通过“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收入

(2)不定期计收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核算。

金融机构往来中拆出资金跨年度的,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利息”科目计提应收利息。在分户计算出应收利息后,按利息收入户填制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分户账多的要先填“计收利息清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收入

到期实际收回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收利息

(三)手续费收入的核算

1.手续费收入的明细科目

银行在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时,按规定应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入”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结算手续费收入;②委托业务手续费收入;③代发行和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④代保管费收入;⑤担保费收入;⑥其他手续费收入。

2.手续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银行收取手续费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既可定期,也可逐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有现金和转账结算两种。

发生手续费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

(或现金)

贷:手续费收入——××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的核算

1.其他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

其他营业收入是银行除经营存款、贷款、中间业务、投资、外汇买卖、结售汇、代理业务和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收入,如咨询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咨询收入;②租赁收入;③无形资产转让收入;④其他服务收入。

2.其他营业收入的账务处理

发生其他营业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单位

(或现金)

贷:其他营业收入——××收入

(五)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1.营业外收入的明细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与银行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其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上缴利润收入;②固定资产盘盈净收益;③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④教育费附加返还款;⑤罚款收入;⑥出纳长款收入;⑦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发生营业外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收入

(六)汇兑收益的核算

1.汇兑收益的明细科目

汇兑收益是银行经营外汇买卖、外币兑换以及结售汇业务而产生的收益。一般经营行于年终按上级行规定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出汇兑净盈利,以“汇兑收益”科目核算。该科目的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外汇买卖收益;②外汇兑换收益;(3)结售汇收益。

2.汇兑收益的账务处理

当发生汇兑净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或其他科目)

贷:汇兑收益 (人民币)

(七)投资收益的核算

1.投资收益的明细科目

投资收益是银行在进行长、短期投资时按规定从接受投资方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和债券买卖价差等收入。

其明细科目可设置为:①股利收入;②债券利息收入;③债券买卖价差收入等。

2.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

(1)债券投资收益。

获得国债买卖价差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价差收入

(2)股票投资收益。

①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向外投资分得红利或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②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按投资比例计算权益增加额,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投资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按投资比例计算权益减少额,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

收到股利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

投资协议期满,银行收回投资时,如收回金额大于账面数,则将其差额列作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

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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