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企业、保险企业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03页(5819字)

我国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它综合性银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它专业性保险企业;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城乡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它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在一九九四年初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行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也就是说,现有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要逐渐分离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在此基础上,分别建立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各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具体业务要通过商业银行来办理;同时,在城乡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这些未来的商业银行与现有的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一起构成了我国未来的商业银行体系。

保险企业,从广义上说,是非银行金融企业的一种,由于它的重要性,特殊性以及发展的需要,单列出重点讲述,而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合起来称为这里的狭义的金融企业,在后面阐述的具体的理财实务中,主要以银行作为对象。

1.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体系各专业银行转化为商业银行后,主要构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等。

(1、交通银行,原为旧中国四大官僚资本银行之一,解放后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6年7月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是与专业银行平行的综合性银行,实行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行制;实行总管理处的管理体制;资金使用实行自求平衡、自我控制,主要业务不受专业分工限制,经营人民币、外币的存款、放款、汇款业务;承包国际、国内各项信托、保险、投资、租赁、咨询、担保、代理业务;办理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和外币股票、证券的买卖,以及经批准的非金融业务如房地产。

(2)中信实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2月,附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集团)的一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服务实业为重点,经营外汇和人民币各项金融业务。在国内设有5家分行。

(3)招商银行,1986年8月成立,是深圳经济特区口工业区投资的综合性银行,区域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任务是按照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国内外资金,经营人民币和外币的有关金融业务。

(4)福建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股份制区域性商业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5)广东发展银行,成立于1988年6月,股份制区域性银行,企业法人,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面经营本外币金融业务。国内设6家分行,5个办事处。

(6)深圳发展银行,成立于1987年12月,中国首家拥有个人股份的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主要服务对象为深圳市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民间科技企业、个体业和租赁、承包的国营企业,同时也为其它各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7)农村合作银行,将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改成。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资本主要来源个人和一些中小集体企业的入股资金信用合作机构之。根据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参照城市合作银行的做法,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以代农村信用合作社。

(8)城市合作银行,由城市信用社改建成,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同是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资本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一些中小集体企业的入股资金,属于合作经营,称为信用合作金融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将以现有的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筹办,只设基层行和市行两级,不能跨市经营。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信评估机构、融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典当业等。

(1)信托投资公司,指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即专门经营信托资产,信托财产的金融机构,不同于商品信托商行。可分三类:一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各专业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三是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业务有:吸收信托、委托存款,包括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险机构、科研单位、各种学会、基金会的投资、信托资金、劳保基金以及科研基金等;办理信托投资贷款业务;融资性租赁业务、代理资财保管和处理,代理收付,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人民币债务见证和担保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业务,以及相应的各种外汇业务。

信托业务的主要特点是:

①灵活性大,服务性强,资金和财产的使用效益较高;

②信托资金的稳定性高;

③风险小,作为受托人的金融企业,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为主,一般不承担亏损的责任;

④性质上更多地属于直接融资的间接管理,有利于推动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横向联合,但资金投向少受计划约束,易造成资金融通的盲目性。

(2)租赁公司,主要是融资租赁公司,也叫租赁信贷,是贸易和金融相结合的一种租赁方式。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购进所需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租赁期满,设备转让给承租人,或继续租赁,定期支付租金,全部费用付清时,设备归用户所有,是我国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转租赁;前述租赁业务所涉标的物(租赁至少一年以上)的购买业务,即租赁机构接受租方委托,就其租赁所涉及的物件,同供货方办理购买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购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委托方负担;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有商情咨询,金融咨询、技术咨询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它业务。

租赁业务的特点是: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物资流通形式;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式;是承租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的有效途径。

我国租赁业的特点:是在金融市场不太发达,各项法规尚未完善,其它经济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作为一项融资技术引进的,先开展国际租赁业务,后发展国内租凭业务,与发达工业国家相反;许可承租人按所定损失金提前偿还现金,与各国融资性租赁普遍不允许承租人提前偿还租金相反;政策性强等。

(3)证券公司,指专门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的金融性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主要有两类形式:一是股份制证券公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职能部门组成;二是独资证券公司,由总经理、职能部门组成。目前证券公司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多采用前种组织机构形式。

主要业务有:包销、代销、助销各种有价证券;自营、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提供证券交易柜台与清算服务;提供有关证券业务的财务代理服务;提供证券的代保管、登记、见证、代理过户等业务;筹集,运用证券投资基金;提供证券发行与交易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从事国际证券业务与交流活动;办理证券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财务公司,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存款、贷款、投资等金融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俗称企业的“内部银行”。由企业集团投资组建,行政上隶属于企业集团,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可和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建立同业往来,但主要是调剂、运用和管理集团内部资金,不得对外经营存贷款业务。具有法人地位,在企业集团内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5)资信评估机构,是对企业和对有价证券的资金和信用状况进行评定的金融机构,是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可分为三种: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资组成的资信评估公司;由专业银行组建的评信公司或咨询公司、由社会其它部门组建的评信公司或评信事务所。

主要业务有:对企业资金和信用的状况和程度进行评估;对企业所发各类有价证券的信誉级别进行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对金融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中国人民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提供经济、金融咨询服务;接受其他评估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6)融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金融机构,是资金拆借市场的中介机构,主要以电讯方式中介于资金需求双方,协商后直接成交;也有由融资公司拆入资金后,再转拆给资金需求者。融资公司赚取一定利润。

业务范围是: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短期资金拆借业务和其他融资业务;经营银行承兑汇票的再贴现业务;办理融资信息、咨询业务;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7)风险投资公司,主要经营新产品、新技术的风险保障业务,高风险、高利润。

(8)典当业,旧中国称当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现金为贷款,到期退还当物,收回典当款及利息的一种短期触资方式。过期尚未取赎的物品,称为“死当”原抵押物由典当行没收并变卖。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当铺,被称为“红色当铺”的,是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1988年初正式开业。

2.保险企业概况

如前所述,我国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企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外资、中外合资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具体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于1949年9月,是专营国内外各类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保险公司。总分行制,设董事会与监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资本金为5亿人民币,国家投资。开办的险种有300多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各种人身险及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等。国外经办的险种有:远洋货物运输保险,(包括进出口货运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来料加工一揽子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履约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和开发保险以及上述诸项的再保险。

(2)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一样,同属于专营海内外业务的合营保险企业。1931年11月1日,由中国银行投资,成立于上海,1951年迁到北京,改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下的专业公司。现有资产2,000万元,总分行制,在香港、澳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经营各种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

(3)太平保险公司,成立于1929年11月,上海经营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属于民族资本的保险业务。上海解放后,继续营业,1952年改组为公私合营公司,1956年由上海迁往北京,目前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设有分支机构,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

(4)太平人寿保险公司,1930年成立于上海,属于太平保险公司。1952年同太平保险公司一起改组为公私合营公司,1956年总管理处迁往北京。现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支公司,经营各种人寿保险业务。

(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由中国保险公司1933年7月设立的人寿保险部改组而成,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继续营业,1951年9月迁往北京,目前在香港、新加坡设有分支公司,经营各种人寿保险业务。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交通银行投资组建的股份制保险企业,1991年4月26日开始营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企事业管理暂行条例》及金融、方针、政策、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总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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