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上》第205页(1035字)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方对方。《关贸总协定》第1条规定:有关输出或输入、或因输出或输入的国际支付而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费用,及与该项关税和费用有关的征收方法、与输出和输入有关的一切规则和手续,任何缔约国对运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即无条件给予运自或运往一切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同类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3条的规定,缔约国之间要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3.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任何产品的输入,或对运往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任何产品的输出或销售除课征关税、租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任何禁止或限制,不论其采用方式为配额、输入或输出凭证或其他措施。

4.限制倾销的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销售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格,导致或威胁一缔约国领土内已稳定工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延缓国内工业的设立者,应视为倾销,为防止倾销,缔约国可课征倾销税。

5.限制补贴的原则

《关贸总协定》第16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避免对初级产品输出使用补贴,更应停止直接或间接地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商品进行补贴。

6.关税保护原则

《关贸总协定》要求,缔约国要取消一切其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只把保护本国产品的手段统一于关税,这样才有利于进行横向比较,进而宽松国际贸易环境。

7.关税减让原则

缔约国均须提出关税的减让表,并且关税的总水平只能降不能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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