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检查办案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377页(2542字)

【简介】:

物价检查办案文书是指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在审理价格违法案件中,为了调取证据,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制作或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法律的贯彻执行有保证作用的文书,如价格检查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物价监督检查办案文书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一种是按文书形式来划分,可分为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打印文书四类;另一种是按文书归档顺序划分,可分为卷面文书、立案文书、调查文书、定案处理文书、复议文书、结案文书和其它文书七类。以下是九种常用的办案文书的名称:1、《价格检查登记表》,是物价检查人员进行物价检查后,填写检查情况的表格式文书。2、《立案呈批表》,是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对获取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嫌疑,认为已具备立案条件时,责成经办人员制作并报请领导人审批的文书。3、《调查笔录》。4、《调查终结报告》,是物价检查机关对立案的价格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人写出全案情况及处理意见,送请领导审查的文书。5、《案件讨论记录》。6、《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7、《处罚决定书》,是物价检查机关对调查终结的价格违法案件,依照价格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予以处理时所作的书面决定。处罚决定书是办案文书中最重要的一种。8、《结案登记表》。9、《送达回证》。主要办案文书例示如下:

【范例】:

关于行业调价药品涨价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办案单位:××省物价检查所

价格违法单位:××黎明制药厂

一、价格违法事实

1987年2月,××黎明制药厂和新诺明联合体共十个生产厂家在北京召开行业会议,决定从1987年3月1日起,将国家规定的新诺明原料药出厂价每公斤80元调整为内销85元,外销83元。根据国家物价局1987年5月22日《关于纠正并查处新诺明联合体擅自调整新诺明原料药的通知》(〔1987〕价检字207号)的要求,省物价检查所在1987年6月上旬对该厂新诺明原料药价格进行了检查,查明该厂从2月至5月以每公斤85元内销18682公斤,以每公斤84.8元内销6620公斤,以每公斤83元外销18000公斤。该厂新诺明原料药为国家金质奖产品,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药联财字〔1984〕271号文件规定,出厂价优质加价6%后为每公斤84.8元,该厂以每公斤85元内销的18682公斤,获非法收入3736.4元。

二、分析定性

新诺明联合体十家生产厂,由厂负责人签字,擅自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新诺明原料药价格由每公斤80元调为内销85元、外销83元是非法的,国家物价局在《关于纠正并查处新诺明联合体擅自调整新诺明原料药价格的通知》中指出:“新诺明原料药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物价管理局定价的产品,行业组织无权调价。新诺明联合体十家生产厂家擅自调整新诺明原料药价格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该厂错误所在是参加行业擅自越权提价,与一般擅自越权提价不同的是全行业提价,实行垄断价格,影响面大。

少数企业违反价格法规,串通同行,联合行动,越权提高产品价格,或行业协会插手制定垄断价格,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它妨碍社会主义竞争,干扰经济体制改革,保护落后,损害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为加强物价管理,制止行业垄断价格,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里摘要如下:

1、198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国发〔1987〕44号)第四条规定:“不论是实行最高限价、浮动价或市场调节价格的产品,企业之间都不得串通商定垄断价格。”

2、1988年9月22日国家物价局印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1988〕价检字580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对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串通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价格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之间或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国家物价局《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的有关规定,没收该厂非法所得3736.4元,并罚款1500元,责成该厂停止执行行业价格,恢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

××省物价检查所

(公章)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市物价检查所处罚决定书

价检字〔1992〕第22号

关于××县邮电局违反价格政策的处罚决定

××县邮电局:

根据〔1992〕×价检字第015号文件精神,我所检查组对你局1991年1月至1992年8月邮电资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已查实如下问题:

1991年1月至1992年8月,××__××市长话业务收费单据共34413份,经你局认定,其中有15%的业务量是非加急按加急标准计费的,每份按3分钟计费,共超收长话费7724元,这一部分收费违反了《长途电话业务规程》有关长话加急收费的规定。

××省物检所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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