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2页(1050字)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一种宗教哲学流派。

它产生于19世纪末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B·P·鲍恩,R·T·福留耶林,E·S·布莱特曼,W·E·霍金,法国的E·慕尼埃等。

人格主义认为,世界上唯一真正独立的存在只能是人的自我意识即人格。

在他们看来,“实在”一词除了在人之中、属于和为了人以外,没有其他意义,因而只有人格以及由人格所创造的东西才是实在的。整个宇宙的实在性的基础是精神,它表现为个别意识、自我即人格。自我处于对象世界的核心,对象是按自我的愿望被创造的。因此,人格又是一切新事物的源泉,是世界的基础。为此,必须以宗教的名义维护人格的稳定性,保持个人的优异感,以促进文化的进步。

人格主义把人格看作是在既定的环境中具有的一种创造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一种支配、控制或调整自我的“欲望”、“意志”和“感情”的精神的或道德的主体,它具有活动性(能动性)、自我同一性、时间性和目的性。

人格主义还指出,每一个人的人格既是创造的,又是被创造的,因此,在个人的有限的人格之上必定有一个至高的、无限的宇宙人格,这就是上帝。个人的有限的人格以上帝的无限的人格为源泉,是无限人格的表现;而上帝的本质、无限的人格又通过个人的存在、有限的人格得以揭示出来。因此,人的创造力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的,上帝的存在是人的活动的本质。

人格主义还把人格看作一种道德实体,并以此为根据,把社会历史的结构看作一种伦理结构。

他们认为,每一个人格内部都存在着善与恶、美与丑等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这种道德品格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因此,进行人格的训练,使之完善化,即消除人们内心的各种冲突、实现的再生,是解决社会历史问题的唯一途径。

人格主义也把人的存在看作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但是反对存在主义只强调人的超越性而忽视人的过去和现实存在及其非理性主义的观点,坚持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宣称要在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存在中寻找人的存在的真谛。

人格主义在现代西方宗教哲学中,其影响仅次于新托斯主义。除美国外,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在法国流行,并且在英国、德国和瑞士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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