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的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8页(364字)

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关于管辖权制度的内容之一。

它是对人诉讼的对称。是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诉讼。即可以就有争议之物作出对所有人均为有效之判决的诉讼。

其中包括对于船舶的海事诉讼,有关不动产一类的有体财产的权利诉讼。对物诉讼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这是它同对人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有关个人身份如离婚、婚姻无效、亲子关系以及破产、公司财产清偿等案件的诉讼,这一类案件判决的效力及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以也称作对物的诉讼。

但是,现在英国已把这些诉讼另立一类,分别确定其管辖原则。在对物的诉讼中,以“实际控制原则”为实现其管辖的基础,只要该物位于英国(或美国)境内,法院能够有效地送达传票(一般把传票贴在该物体上,即视为有效送达),不需要向领域内的被告直接送达诉讼传票,法院对该案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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