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1页(420字)

“计算机硬件”的对称。

为使计算机能进行指定的工作所编制的程序及有关文件档案的统称。包括有关运行、管理、维修和调试电子计算机而编制的各种程序总和以及说明程序的流程图和各种文件档案资料等。计算机软件最初被看成是一种硬件的附属物,实践中与硬件相互结合而发挥作用。通常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同时还可储存在一定的储存介质上,如磁盘、磁带、纸带、卡片等。

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是软件开发者。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可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开发者在软件开发后,可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并领取登记证明文件,作为软件着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也是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受法律保护。参见“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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