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监理员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4页(209字)

日本1995年《河川法》规定:(1)河川管理者从河川管理人员中任命河川监理员,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政令或都道府县规章的规定或基于这些规定的受处理者,河川监理员可以行使为纠正这种违反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指示权。(2)河川监理员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行使权限时,必须携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士出示。(3)根据第(2)项规定的证件的格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建设省令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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