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兽药试验数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3页(404字)
中国1998年《进口兽药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临床药效试验的动物不得少于以下数目:(1)预防、治疗药:大家畜40头;中家畜60头;小家畜或家禽100头(羽);水生动物1000尾(只);蜜蜂10箱;蚕10张。(2)抗寄生虫药:大家畜60头;中家畜100头;小家畜或家禽300只(羽);水生动物3000尾(只);蜜蜂20箱;蚕20张。(3)饲料药物添加剂:大家畜100头;中家畜200头;小家畜或家禽500只(羽);水生动物5000尾(只);蚕40张;(4)生物制品:大家畜200头;中家畜400头;小家畜或家禽600只(羽);水生动物600尾(只)。大家畜系指牛、马、骡、驴、骆驼等。中家畜系指猪、羊、犬、鹿、麝、貂、狐、獭等;小家畜或家禽系指免、猫、鸡、鸭、鹅、鸽等。水生动物系指人工水产养殖的鱼、虾、蟹、甲鱼、贝等。上述动物数目指使用受试药物的动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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