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80年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0页(1216字)

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全面加快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制建设。国家重点调整了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如《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1980年),同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管理;凡是对外动植物检疫的规章,如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检疫对象名单、检疫操作总规程等,由农业部制定(事先须商农口有关部、局),统一对外公布。国家农业部还发布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批复》(1981年)等文件。同时农业部全面加强了动植物检疫制度建设,重新修订颁布了《动物检疫对象名单》(1982年)和《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80年)。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条例》分总则、进口检疫、出口检疫、旅客携带物检疫、国际邮包检疫、过境检疫、惩处和附则等8章,共43条。其中将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口检疫,规定由商品检验机关办理。农牧渔业部于198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在此前后,农业检疫部门和有关部、委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规则和规程。如动物检疫方面,发布了《动物检疫操作规程》(1980年)、《关于引进动物疫病病原菌(毒)种的几项规定》(1980年)、《口岸动物隔离检疫场兽医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暂行规定》(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名单》(1986年)、《动物检疫站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范围》(1986年)、《口蹄疫、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等六种病的试行检疫操作方法》(1986年)、《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等。在植物检疫方面,发布了《关于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外植物检疫样品管理办法》(1980年)、《进口种苗检疫应注意的危险病虫害表》、《水稻茎线虫病种子检验方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1987年)、《出口大豆检疫操作规程》(1986年)、《出口中药材、棉花、花生检疫操作规程》(1987年)、《进口水果检疫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等。80年代后期,国家有关部门还颁布了许多综合性动植物检疫规章,如《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决定》(1988年)、《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所长负责制试行办法》(1988年)、《进出口集装箱运输动植物检疫办法》(1985年)、《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标本管理试行办法》(1988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及管理办法》(1988年)等。这些法规、规章的颁布,对加强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防止国外危险的动植物病虫传入境内,保护农牧业生产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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