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输入爬虫类动物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1页(253字)

台湾当局制定的《输入动物及畜产品检疫条例》中,对有条件输入爬虫类动物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输入爬虫类动物应附输出国政府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明书,证明其健康无病。(2)在产地输出前应在无疫病地区的清洁饲养场生产饲养6个月以上(可连同其母体计算),并应经产地政府检疫机构的兽医检疫人员证明属实。(3)输入爬虫类动物不得附带泥土及饲料。(4)类爬虫动物,除专供学术或医学研究用专案申请核准的外,不得输入。(5)应以清洁并经消毒的安全容器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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