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环境保护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3页(457字)

韩国于1978年6月30日制定《环境保护法》。由11章70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指出,本法立法目的是,防止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噪声和恶臭危害保健卫生,适宜地保护环境,提高国民健康。本法所称“环境”系指作为自然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与人类生存有密切关系的财产,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动物和植物,以及这些动植物所需的生存环境。本章规定:为保护适宜的环境和保护人体健康免受环境污染,保健社会部长官可制定必要的环境标准;为保护自然环境,保健社会部长官可调查生物生育的环境及其他事宜;为审议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和综合政策等于国务总理属下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为适应环境保护所需必要的技术咨询,保健社会部长官下设中央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市道知事下设地方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国家设立环境研究机关,负责环境保护所需必要的调查、研究、技术开发、资料分析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为掌握有关环境污染的状况和制定防止污染的对策,保健社会部长官应不分行政管辖区管理大气污染影响和不同水系的水质污染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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